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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职业教育集团

经科教联动 产学研结合 校企所共赢

全国首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培育单位
区域职业教育集团办学信息采集入口
集团制度

安徽滁州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作者:秘书处 编辑:190023 时间:2022-07-29 10:27:24 浏览量: 打印 关闭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职业院校办学体制和机制创新,促进职业教育规模化、连锁化、集约化发展,逐步构建经科教联动、产学研结合、校所企共赢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美好新滁州建设培养更多、更好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特组建安徽滁州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职教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安徽滁州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职教集团的性质:安徽滁州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为省级、区域性、紧密型职教集团。是以政府为主导,由中高职院校和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的,以培养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社会组织。集团实行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以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形式开展工作,接受市政府领导与监督管理,接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职教集团既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经济实体,而是一个以协调、服务为主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是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职教集团的宗旨是:

(一)加强统筹,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促进全面就业和创业;

(二)搭建滁州市区域产、学、研结合和校企高度融合的平台,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办学特色,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提升服务能力;

(三)整合滁州市区域职业教育和技术服务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把滁州市区域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需求和职业院校的教育培养统一起来,实现区域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

第四条 职教集团的组建原则:

(一)自愿原则。凡承认集团章程的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

(二)平等原则。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

(三)互利互惠原则。建立互利互惠机制,实现成员单位利益最大化;

(四)自主原则。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自主办学与经营;

(五)自律原则。凡集团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章程和纪律,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生产、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职教集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为集团内企业职工培训和生产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技术服务;

(二)通过职业院校间的专业整合与优化,办出强势专业,凸显各自办学特色,促进滁州市区域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联合办学,实现中高职人才培养有效衔接;

(四)发挥校企联合、产学研合作和职业院校专业技术群体的优势,积极探索课程改革,推进具有专业和行业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创新;

(五)协调职业院校与企业的供求关系,拓宽院校招生与就业渠道,实现产、学在人才教育培养方面的高度融合;

(六)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定向”教育的研究与探讨,以校企联动的方式,实现集团内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优质资源共享,共建专业培训基地,积极推进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培养企事业单位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集团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职教集团;

(二)承认职教集团章程,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职教集团成员享有下列共有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资源;

(三)向理事会提出议案;

(四)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五)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加入集团自愿和退出集团自由;

(七)对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职教集团成员履行下列共有义务:

(一)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集团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向集团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四)按时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根据需要执行就业准入制度,重视职工岗前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职教集团成员院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院校的权利

1.对集团名称的使用权;

2.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召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科研、校企合作等方面的活动;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学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技术人员到校任教。

(二)成员院校的义务

1.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2.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和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3.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遴选优秀毕业生;

4.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5.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一条 职教集团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参与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工作;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1.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为学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4.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十二条 职教集团成员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二)成员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的义务

1.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提供理论指导和咨询分析,为集团办学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退出集团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职教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和撤销集团有关工作机构;

(三)审议理事长年度工作报告;

(四)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五)研究和制订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行业人才需求和毕业生就业工作、人才培养等规划和计划;

(六)研究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七)制定内部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

(八)研究决定共同建设的项目计划等;

(九)审议通过各种议案。

第十六条 职教集团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职教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职教集团由理事会会议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教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至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大会通过。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滁州市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审议申请加入的成员资格,交理事大会通过;

(五)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六)完成理事会会议决定的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七)创办职教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八)收集、发布职教集团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九)负责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十一)负责职教集团联络工作;

(十二)负责职教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职教集团秘书处设在红世一足。

第二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可以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合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合作委员会设置及成员由秘书处审批,专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聘任。

第五章 职教集团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职教集团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会费;

(二)成员单位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集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职教集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教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职教集团财务由红世一足代管。接受理事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条 职教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职教集团理事长更换或任期届满,应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集团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职教集团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需召开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职教集团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职教集团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职教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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