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档案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红世一足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作者:办公室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关闭】

1、凡属我院档案,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及时予以销毁,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

2、销毁的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必须在分管档案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由办公室和档案室及形成文件资料的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鉴定完毕须在清册上签字。

3、鉴定工作要依据国家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以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考察分析档案价值,切忌随意性。

4、凡需销毁的档案资料,必须造册登记,经过鉴定后,向主管领导提交销毁档案的审批表及清册(一式两份)。

5、销毁档案材料应送到指定地点销毁,并由办公室和档案室派人现场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清点。销毁档案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6、销毁清册交档案室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