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公告 >> 正文
红世一足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1-09-0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红世一足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滁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滁政字【2007】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执行情况,修订本办法。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和组织

(一)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在册学生,选择在学校参加医保的,统一由学校组织办理参加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学生参保工作。学校计财处与各教学院部分工协作负责学生参保缴费以及参保学生数据的报送和管理,协调参保学生的住院、门诊特大病申报、普通门诊费用日常报销及门诊包干经费的结算管理。

(三)学生个人缴费。按滁州市医保中心规定标准执行。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及医疗管理

(一)住院医疗

大学生住院医疗的就诊医院、诊疗项目、用药范围、报销比例等规定,原则上按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即:

1.学生住院需携带医保证和医保卡办理入院手续,个人先自付一定数额的起付标准费用,按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分别按55%、65%、75%的比例支付,由所住医院直接结算(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或由医保中心结算(异地就医和转诊的)。

2.符合学校规定的实习、寒暑假、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学生需在外地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滁州市社保中心管理的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3.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学生,其在外地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滁州市社保中心规定,由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门诊特大病医疗

门诊特大病、慢性病的种类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Ⅱ期以上、心脏并发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是代偿期肝硬化、肺心病、系统性红斑囊疮、帕金森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9种,其诊治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按60%支付。以上门诊特大病种需患者提交申请,并报滁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专家组认定。

(三)普通门诊医疗

1.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和学生共同分担,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由医保中心按每生每年30元拨付我校专户,实行学校包干使用和管理。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学校和市医保中心按60%和40%的比例共同分担。

2.在校期间(含寒暑假及校外实习),学生必须首先在滁州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治疗项目的一年内医疗费用超过10元的部分按90%的比例报销;每生每年最高门诊报销额不超过3000元;一年内医疗费用不足10元的费用自理。报销医疗费用时,参保同学需提供病历、原始发票、检查报告、学生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号等材料。

3.超过门诊报销限额以上的普通门诊费用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在门诊统筹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超额门诊补助,具体报销办法参照普通门诊报销,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辅导员确认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院部公示、合格的门诊发票和病历的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4.下列情况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学生自行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等违法、违纪、犯罪行为造成伤害发生的费用。

3)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进校前已患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

4)其他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

5.报销具体办法为:参保大学生需携带病历、原始发票、检查报告、学生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号等材料,经学校专职保健医生审核,到财务处报销。

四、意外伤害医疗

1.全日制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参照我校普通门诊报销和管理规定执行,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000元,由我校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市医保管理部门的统筹资金支付,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2.全日制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死亡(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补助款10000元,由市医保管理部门的统筹资金支付,滁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五、经费管理及使用

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中“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制定”的意见,我校门诊医疗统筹基金优先用于我校在校大学生的门诊就医保障及相关服务工作。

六、其他

1.本办法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我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红世一足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