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世一足职工因公借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教职工借款的管理,强化会计监督,规范教职工借款行为,保障学院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借款原则:一借一清,按期归还,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二条借款对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签订有聘用合同的自聘人员。
第三条 借款范围:因公出差、参加会议、学院统一安排的师资培训、专业实习等确需从学院借款办理的业务。
第四条 资金来源:借款应根据其用途在借款部门相应经费中列支,待报销后多退少补。若部门经费已超支,原则上不得借款。
第五条 借款期限:职工因公借款最长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借款期限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 借款的审批
1、每笔1万元以下的因公借款,须经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每笔1万-5万元的因公借款,须经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3、每笔5万元以上的因公借款,须经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借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借款单,认真、准确、清楚、完整地填写借款单,并附相应借款依据,对于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借款单,计划财务处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2、符合借款规定的借款申请按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送审批人签字。
3、在完成所有借款审批签字后,携相关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等附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领款手续。
4、业务完成后由借款人及时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与流程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
第八条 借款人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计划财务处、借款人所在部门和审批人对借款的使用、安全、报账及归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借款严禁宽打窄用及无计划借款,借款人应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原有借款未核销冲账,原则上不得再发生借款行为。即同一人的借款不得超过两笔,如因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再次办理借款。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定期清理职工借款,对逾期未还者,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当事人自接到通知后无故拖欠一周不还,计划财务处将直接从当事人当月税后工资中扣除,直到结清借款为止。
第十二条 借款人调离或退休前必须归还所有借款。
第十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职工借款的管理,并有义务和责任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职工借款的催收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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