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世一足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项收入的管理,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重大的收入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根据“三重一大”制度,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有关收入的管理规章制度,审定相关部门依法申报的收入项目,审核收费标准与范围,落实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三条 学院所有收入业务归口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组织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和相关部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事业收入)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统一收取,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各职能部门的收费项目需要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发改委批准后方可组织收费,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章 收入的种类
第五条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本办法所指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拨款和专项支出拨款。
第七条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取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
第八条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红世一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一条 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指学院除上述收入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非同级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院所有收入全额纳入预算收入管理,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收入按项目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和相关部门是学院所有预算收入落实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与计划财务处通力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院各项收入指标的落实完成,使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共同做好收入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补助收入是财政部门按照学院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离退休人数和经批准的专项工作方案等为依据拨付学院的一般预算拨款,学院落实财政补助收入的责任单位为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保证收入申报材料准确完整,预算收入应编尽编。
第十六条 学院教育事业收入责任部门为各系部、成人教育学院。学院在校学生应按照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各系部、成人教育学院对学生学杂费用的收取承担第一责任,计划财务处会同学生处配合各系部对学生欠费开展清理和催缴工作。按照《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凡是在规定时间内不缴纳学费的学生,学生处一律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和毕业(办理减免学费和助学贷款学生除外),对违规给欠费学生办理注册和毕业的,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追缴欠费。
第十七条 科研事业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职研处及科研项目责任人。责任部门应在确保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申报的横向科研计划及时组织相关科研收入。
第十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学院或各部门申请取得上级补助收入时,计划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收取入账。
第十九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责任部门为成教院、国有资产管理科等部门。相关单位应与计划财务处配合,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完成上缴学院的利润指标。
第二十条 其他收入的组织与管理
(一)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含中央级经费拨款、省级经费拨款)的责任部门为学院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紧跟国家、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积极申报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二)投资收益的责任部门为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等部门。各责任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对外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投资资本实现保值增值。
(三)组织学院捐赠收入的责任部门为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可多渠道募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学生的专项奖学金、活动资助金等捐赠收入。
(四)组织利息收入的责任部门为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应根据银行利息结算清单及时确认利息收入。
(五)组织学院出租出借收入的责任部门为总务处、实训中心、后勤公司、国资产管理科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任部门应努力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所有出租出借行为必须经院长办公会或院长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组织学院服务性收入的责任单位为提供服务的各部门,各部门开展服务性活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有依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保组织收入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章 收入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组织取得的各类收入应按规定使用不同的收费票据办理入账。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校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对全院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全院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经计划财务处批准,相关部门可代计划财务处收取相应费用,所有费用收取须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红世一足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的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收入的收缴与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认真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各项收入,并根据支出进度及时确认财政补助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各类教育事业收入的收取,并将资金及时缴入学院指定账户,对需要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学院资金需求向财政专户申请核拨使用的非税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直接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要确保各项收入及时准确地确认为学院收入,不得长期挂往来账款。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合理设置岗位,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完成与收入相关的确认、核算、结算分配、收款和票据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纪委和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收入实现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内部对收入方面的审计、检查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不得擅自收费、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等。对违法违规组织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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