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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世一足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红世一足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项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院和收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收费种类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四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等;代收费包括书本费、医疗保险费、公寓化用品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校园卡预充值款、水电费等;服务性收费包括经营管理费、场地使用费、资产出租出借租金等;培训费指各部门使用学院教学资源对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收取的培训费用。

第三条  学院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由计划财务处安排专人收取,对需要上缴财政专户的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四条  为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学院资金安全,杜绝“小金库”,学院所有收费均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非经计划财务处授权委托,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学院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学院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他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系、部、处、室和个人。

第二章  收费管理部门与审批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在校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收缴工作,对学院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学院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是其职权范围内收费业务的管理部门。各收费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各类收费业务进行管理,并作为该项收费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收费项目需报院领导同意,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报经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收费。新增、减少、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均不得在未获审批折情况下自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学院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各项代收费用的审核与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替其他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和经授权的收费部门应严格按照《红世一足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和核销票据。所收到的款项应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不得私自截留使用。

第三章  收费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相关管理部门(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成教院、教务处等)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期收费项目、标准报计划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审查。对未经财务处审查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擅自立项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以及代收的书本费、医疗保险费、公寓化用品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校园卡预充值款等全部通过银行卡结算,由学生根据要求存入学校统一办理的银行卡中,计划财务处通过银行批量代扣,或由学生登录学院网银缴费系统自助缴费完成。除新生报到期间外,所有学杂费用一律不得采用现金收费方式收取。

第十五条  已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学生资助部门提交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欠费处理。

第十六条  家庭存在短期经济困难,无法在开学报到期内及时交清费用的学生,须填写缓缴学费申请,注明缓交原因、还款计划和联系方式,经所在系部核实和学院审批后,可暂缓缴纳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系部对学生缓交学费的还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缓交手续之后未能执行还款计划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欠费。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足额交清所有费用时,应先交纳各项代收费用。各系部应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贫困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清理欠费学生名单并及时通报各系部,各系部应加强对欠费学生的催缴工作。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缴费,又未助学贷款和申请缓缴的学生,学生处不得予以办理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视为未延续学籍,原则上不记录考试成绩、不能参加评优、不能评定奖学金。各系、部及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一律不得为欠费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退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未缴清所欠费用的,学院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派遣证、毕业证、等级证。计划财务处应将欠费的毕业生名单及时通知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校生学杂费用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预收。各项代收费用应及时办理结算,多退少补,不得营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教务处、成教院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当期代收的书本费、军训服装费、公寓化用品费等代收费使用及结存情况报计划财务处汇总核算,拟定下期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应公布本期代收费结算情况和下期的收费标准,招生就业处等部门应在招生简单和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详细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充值款是为了方便师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而代收的款项,学生在校内应使用校园卡消费,由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定期办理消费结算。学院设校园卡充值点、自助圈存机、手机网银充值和微信充值等多种方式为师生提供校园卡充值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类服务性收费如经营管理费、场地租用费、资产出租出借租金等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应按《红世一足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费用收缴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各系部、成教院等部门可以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并收取适当的培训费,但收费标准须事前报计划财务处审核,经发改委物价部门备案核准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退学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月计算,退费时间从退学申请最终获得批准的日期开始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各种代收费用在离校时一并结清。

第四章  收费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条  计划财务处和院纪委对各部门的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类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相关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杂费的学生不采取积极催缴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学院资产出租出借租金收入,造成学院资产流失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并由责任人承担追收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截留、挪用、贪污所收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学院收费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标准的收费,一律以乱收费论处,没收收费所得,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乱收费的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凡不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按“小金库”论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在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的,由学校纪委启动问责程序,追究当事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每年12月15日对各系部收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院目标绩效考核成绩。对收费完成情况较好的系部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学院予以奖励。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在本办法中列明的收费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红世一足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2月29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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