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世一足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债务融资行为,防控债务风险,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债务融资,是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各类贷款、融资租赁等所形成的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借款,是指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 债务融资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适度进行债务融资,严格防范财务风险。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债务融资政策,所有债务融资由学院统一筹措。
3、对债务融资方案进行综合权衡,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和期限,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第二章 债务融资组织与决策
第四条 学院所有债务融资决策权在院党委会,院长在党委会授权下负责对债务融资申请进行审批。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授权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债务融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制定学院债务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2、提出具体债务融资方案,报经批准后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学院重点项目的债务融资方案。
4、负责对学院所筹集的债务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债务融资的申请及审批权限
1、学院因事业发展需要进行债务融资时,由计划财务处联系金融机构并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批准,由院长负责审批。
2、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由相关项目实施部门提出资金需求,报院党委会研究同意项目实施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资金状况提出具体融资方案,报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批准,由院长负责审批。
3、政府、财政部门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债务融资事项还应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第七条 债务融资政策及方案的选择
债务融资政策应结合学院发展状况、资金需求、风险因素、资金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等进行制定,同一融资项目有多个方案可选时,应根据融资期限、融资成本、学院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选择最优方案。
第三章 债务融资的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债务融资程序
1、计划财务处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和资金计划确定学院年度内所需资金,拟定融资计划。
2、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重大项目的债务融资,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分年度资金需求,报院党委会研究同意项目实施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资金状况提出债务融资计划。
3、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联系金融机构初步商谈融资方案,选择最优方案并报院领导初步审查。
4、院领导审查通过后,计划财务处将融资方案提交院党委会审议,并根据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确定最终融资方案,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资金用途、还款方式等。
5、计划财务处根据院党委会研究决议,负责拟定并审查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借款合同须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执行。
第九条 债务融资的管理
1、计划财务处是学院债务融资的管理部门,负责学院债务融资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处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借款资金的提取,并在借款资金取得当日按照债务融资的类别在财务系统中及时分类确认。
3、计划财务处负责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4、计划财务处及时安排和筹措资金,按约定时间支付借款利息。
5、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将借款本金归还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及时安排资金按合同约定归还到期本金。
6、计划财务处应建立债务融资台账详细记录各类借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第十条 债务融资的偿还与展期
1、学院各项债务融资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由计划财务处列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筹措资金归还。
2、债务融资的提前归还需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资金情况提出提前还款计划,确定还款资金来源,经批准后即时归还,并解除借款合同。
3、债务融资的展期需报院党委会研究批准,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资金情况与相关金融机构初步商谈展期方案,确定展期期限后,报院党委会研究决策。
第四章 债务融资的风险与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风险的评价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风险的评价原则
1、根据学院投资和资金的实际需要,决定融资的时间、规模和方式。
2、充分考虑学院的偿还能力,全面地衡量资金来源情况和偿还能力,做到量力而行。
3、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有计划的逐步降低存量债务余额。
第十三条 融资成本是决定学院融资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选择评价融资方式有重要意义,计划财务处应采用内涵报酬率法(实际成本法)测算各债务融资项目的实际成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拟订和修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院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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