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团委公告 >> 正文
共青团红世一足委员会QQ群、微信群管理办法​(学生层面)(试行)

作者:团委     发布时间:2022-04-28     信息来源:团委      阅读次数: 【关闭】

 

为进一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校园阵地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团委名下的各类QQ群、微信群的建立、管理及运行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QQ群、微信群是学校运用新媒体手段,进行信息交流、工作部署、情况通报等的重要工作交流平台。凡加入校团委相关的各类QQ群、微信群的在校大学生,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QQ群、微信群的建立,遵循“统一建立、规范管理、专人负责”原则。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三条 建立QQ群、微信群时,须明确群名称、成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学生建群的群名中不得出现“红世一足”、“滁职”等学校名称。

第四条 QQ群微信群群主、管理员职责

(一)QQ群、微信群管理员负责QQ工作群的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群成员的加入、移出,发布群公告,更改群名片,监督、提醒、警示群中的言论信息等工作。

(二)团委老师、团总支书记、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共青团工作者应在群中发挥正能量作用,及时制止并主动报合群内异常情况。

(三)QQ群微信群管理员严格落实,实名制不得泄露群成员敏感信息不得接受不明身份人员加入,严禁社会人员加入学生群,确保群成员个人信息安全。

(四)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内容进行干涉制止,保证群内信息内容的健康和积极向上。

(五)对严重违反群管理规定的群成员,并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上报相关辅导员和老师。

(六)管理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问题的,将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违法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七)群主须每月将群内容群成员等信息进行自查,如遇问题需报送至校团委。

第五条 QQ群、微信群成员遵循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QQ群、微信群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员的管理,积极分享与学习生活教育教学相关的微信微博,传递正能量。

(二)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发布黄色淫秽暴力低级趣味的表情,信息,图片,网址链接。

(三)不得发布与主流舆论不一致的言论观点和文章,不得散布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材料。

(四)不得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流言谣言不得散布危害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信息,不得通过宣泄个人不满情绪和恩怨私愤,不得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发布煽动群体性泄愤言论。

(五)对于违反QQ群、微信群使用规定的群成员群管理员应对其进行退群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违法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六)群成员不得将自己的QQ或微信号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告知QQ群、微信群管理人员。

第六条 校团委为学生QQ群、微信群进行备案单位,各学生组织QQ群、微信群已经建立的,到校团委补办备案;尚未建立的,应备案后方可建立。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对本学院团学相关的各类学生QQ群、微信群的建立、运行负有监管责任。

第七条 QQ群、微信群因严格控制规模,原则上控制在60人以内。因特殊原因,需建立60人以上的QQ群、微信群的,需经校团委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学生组织严格落实本办法,且每个学生组织只允许建立一个工作群,对于临时建立的活动群,在活动完成后两天内必须解散,非院级学生组织,不得建立跨系部、跨学校的群。

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群主已解散所有群聊并报告校团委。

第十条 QQ群、微信群若有违反以上规定要求解散时应立即解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红世一足委员会

2022年4月28日

 

 

 

Copyright @ 2006-2010红世一足院团委版权所有
办公地点:红世一足新校区办公大楼708室 联系电话:0550--3854708 3854709
通讯地址:红世一足团委 邮编:2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