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二年(公元1041年),(包拯)因在天长县(今安徽省天长县)明察善断,办案如神,政绩卓著,升任岭南端州(今广东省高要县)知州(一州的最高长官)。
北宋年间,朝廷规定每年都要向皇宫交纳一定数量的砚台,或留皇室使用,或赐公卿大臣。当时的权贵、大臣、学士们都以家中存有几方端砚为荣。因此,历任知府为巴结权贵、讨好上峰,都要向民间工匠和作坊无偿索取比进贡数量多几十倍的砚石,弄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
包拯到任后,翻阅前任文卷,发现上任知州额外征收端砚太多。按朝廷进贡的要求,每年要供奉八块。可去年的登记中,写的都是“三十又六方”。这三十六方比朝廷的要求高出数倍!包拯十分惊讶,当即了解原知州的下属官员。官员们皆异口同声地说:“大人,你哪里知道,前知州为贿赂当朝权贵,才动得大手大脚啊!”包拯诙谐地说:“对待权贵,恐只能小手小脚吧?”于是他下令:按朝廷规定,进贡之端砚每年只做八块。
一日,一个贵门亲临州府,送包拯一方石砚,说道:“大人每日躬笔耕耘,急需上砚。现送得一方,呈与大人,以为万民造福。”包拯说:“我这多年皆用普通石砚,如此高贵的,当呈圣上所用,我用则糟蹋了。”说罢,他坚辞不受。
包拯常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后来,又有人来送端砚,他开着玩笑拒绝说:“如今我来到产端砚的端州,便收端砚;明日去产金的金岭,又受金子,我岂不成了天下鼎鼎富有的珍玩大盗吗?”直到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当他即将离任时,当地精制一方好砚,赠给他作纪念,他也婉言谢绝,“不持一砚归”。因此,人们奔走相告,盛赞包拯为官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