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曰:十年徙木立信,十年化风成俗,2023年中纪委全会上,最高领导人再次强调中央八项规定是徙木立信之举。这就引出了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虽然被认为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但商鞅的徙木立信之举,是在治国理政中法德兼治的巧妙运用,从历史上看,无疑展现出良好的效应。
被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汉代巨著《史记》,不知倾注了作者司马迁多少心力与血泪,成为中国古代杰出的信史。《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下了“徙木立信”的故事。“孝公既用卫鞅,鞅欲变法,恐天下议己……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人,是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又称之为商鞅。
商鞅由魏入秦受到重用后力图通过变法改造秦国,史称“商鞅变法”。变法前担心天下人不相信自己,于是在法令拟定尚未发布时,为取信于民,在国都市场的南门立起一根高三丈(约7米)的木柱,宣布能把这根木柱从南门移到北门的人赏十金。老百姓觉得这事很奇怪,没有一个人敢去搬木柱。于是商鞅又宣布:“能够搬走这木柱的人,奖赏五十金。”终于有一人来搬走了木柱,商鞅立即奖赏五十金,以证明自己有信用,不会欺骗百姓。“徙木立信”后被用来表示发布政策要说到做到,取信于民。
千年之后的改革家北宋王安石,曾写诗赞扬商鞅变法:“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1912年,湖南一位20岁青年学生写下论商鞅的作文,被班主任和国文老师柳潜批阅为满分。“吾读史至商鞅徙木立信一事,而叹吾国国民之愚也,而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记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变法之令出……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政者之具费苦心也……”至今读来,其欲改造中国、改造国民的经邦济世之志跃然纸上。
王子曰:商鞅面对民众“徙木立信”试验的成功,使得变法大计顺利推行,这其中蕴含了治国理政的大道,正所谓“治大国若烹小鲜”,成功背后有着必然性,首先徙木赏金的法令简约,但又不简单,因为只要徙木完成赏金到手,实实在在,则民众虽不敢相信但又不得不信,后来的刘邦入关中的“约法三章”有异曲同工之妙。商鞅新法便于执行、便于监督,才能得到严格执行。
“徙木立信”的成功更在于广而告之的“广告效应”,商鞅善用政策公开是关键一招,徙木的实验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赏金的发放也是众目睽睽之中,再加上民众对这一公众事件奔走相告、口口相传,为以后民众愿意相信新法和执行新法进行了预热和预演,奠定了心理基础,与其他诸多变法者不同,在变法之前就吸引民众广泛参与,是商鞅的高明之处。
“徙木立信”的成功还在于以法为治。变法后秦国出台二十级军爵制,非功不赏、利出一孔,为六国之不敢为、不能为、不想为。商鞅变法虽然着重的是法,但是法以德为魂,“徙木立信”中“徙木赏金”是形,而“立信”是魂,立信立起了商鞅个人人格之信,立起了官府之信,立起了法治之信,法出治随,立信为治,直指治国理政的根本要害,既为社会确立了“可行”和“须止”的行为规则,又对执行或违反规则的后果形成稳定预期,一诺千金,立竿见影。
商鞅个人性格并不完美,其最终结局也是悲惨的,但是他的变法推动了历史的前进,故司马迁不惜着墨在史书中记载下“徙木立信”的小插曲。执政为民,为政以信,法德兼治,取信于民,一个官员个人的廉洁影响范围和深度还是有限的,相比较而言,政府的公信力对于百姓是更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预期,反过来影响民众的行为,这也就是把诚信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根本缘由。中华传统政治文化和道德文化中的精髓值得今人深刻体味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