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红世一足教材资助出版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
《红世一足教材资助出版立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红世一足
2016年5月12日
红世一足教材资助出版立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建设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学院的教材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材是指以学院教师为第一主编出版的用于学历教学的文字教材,不含习题集、实习指导、案例集等教学辅导用书。
第四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材研究,组织教材评估、评优;审定并向出版部门推荐教材出版。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教材建设相关数据的统计以及各类报表的编制。
第二章 学院资助立项教材编写要求
第六条 内容科学。立项教材的开发与编写应以全面的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本位,以职业岗位为主线,结合行业资格标准,充分体现学生职业综合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及可持续发展理念。教材内容精炼,反映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成果,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能有效保证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教材深广度适当。立项教材的编写要体现现代教育教学理念,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在保证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体现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必需和够用为度,适应学生的知识基础和认知规律,深入浅出,正确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完整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结构相对严谨,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实训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分析、创新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实践操作技能,突出技术技能培养目标。
第八条 教材的编写原则上要求吸收行业、企业的专家参加,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体现项目驱动、任务导向和融教、学、做为一体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体例、内容、方法、手段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第九条 教材编写体例规范科学。绪论、章节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等齐全。文字规范,语言流畅,表达严谨,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教材容量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写,每学时原则上不超过3500字。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年度重点资助项目并公布立项指标。
第十二条 教材资助出版立项采取逐级上报的形式进行审批。具体程序:在学院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教材资助出版立项申报表》,经课程所属教研室及系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提交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报学院批准。
第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自行组织评审或委托院外专家评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认真开展教材编写工作,确保立项项目高质量地完成。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所在部门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立项教材的编写进程等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凡学院教材资助出版立项项目,应按已批准的名称、内容进行编写,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立项教材初稿完成后,由教务处组织院内外同行专家对初稿进行鉴定评审,达到立项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各项目标的,由学院统一送出版社出版,未达标者退回修改。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完成,完成形式为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教材资助出版立项经批准后,每项资助经费为人民币8000~12000元。
字数 |
10-15万字 |
15-25万字 |
25万字以上 |
经费 |
8000元 |
10000元 |
12000元 |
低于10万字的不予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材立项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末端资助方式,即待教材出版后一次支付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
第二十二条 版权版税。立项资助教材由学院统一联系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费用由学院支付,版权、版税均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三条 优质教材奖励。学院鼓励教师编纂优质教材,凡学院教师第一主编教材(含教师自主联系出版的教材)被评为教育部规划教材的,学院追加奖励10000元,被评为省规划教材的,学院追加奖励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所在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建设项目的督查与管理,指导教材建设,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对没尽到督促检查职责而造成教材立项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部门,学院将核减其下一次立项申请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