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字〔2004〕12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维护和稳定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教学作风,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工作规范。
第二条 教师必须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第三条 教师要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做到:工作上勤恳负责,一丝不苟;品格上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胸怀宽广,公正廉洁;语言规范,仪表端庄,文明幽默,朴素大方;待人接物热情诚恳,团结协作,助人为乐,甘为人梯。
第四条 教师要熟悉教育理论,精通本职业务,不但要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以及相邻学科、边缘学科的相关知识,而且积极投身教育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遵循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教学计划,做到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方法灵活。
岗前培训
第五条 每年毕业生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明确教师职责,初步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为提高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奠定基础。
开课资格
第六条 凡毕业分配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经过系(部)考核、教务处审核,方能取得开课资格。
第七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八条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讲稿,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
课堂教学
第九条 教师必须认真学习本课程教学大纲,明确教学要求,掌握好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内容,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第十条 掌握本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安排好教学环节。青年教师和新调入教师,需进行试讲。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要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基本要求,制订讲授班级的授课计划,经系(部)审核批准,在开学后一周内交教务处、系(部)、教研室(组)各一份。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更动,如需有较大更动,须报请教研室(组)主任及系(部)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前提出选用(包括预订)教材或讲义的意见,并经教研室(组)同意,系(部)审查后,教务处统一预订。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努力钻研教材,收集参考资料,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要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技能,明确讲授重点、难点、妥善安排教学环节,写出详细教案。
第十四条 课堂讲授应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教学,选择适当的讲课方法,提高讲课艺术,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思维。同时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
第十五条 认真批改作业,课外作业原则上做到每周批改一次,作业的份量视课程特点而定,随时进行习题分析讲评;教师应及时记录考评学生作业状况,并通知学生本人和所在系(部)。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承担课外辅导和答疑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要针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体辅导,并注意记载,积累经验,改进教学。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听课考勤和维持课堂纪律的责任。教师应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教育,并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班级学习和纪律情况,系(部)有责任通知班主任加强教学纪律的教育。
考查考试
第十八条 教师应十分重视学生学习成绩考核。考试课程每学期平时测验(含期中考试)1-2次,期终考试一次;考查课程平时可以测验3-4次,期终可以不搞书面测验。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指导工作。教师应要求学生全面地、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二十条 试题内容要正确反映本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其中包括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技能等方面。命题的原则是:覆盖面应尽可能大;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比例适当,从易到难,形成一个适当的梯度;要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能真实反映出学生的实际水平。
期终考试应拟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A、B卷,经教研室(组)主任及系(部)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作补考用。
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集或试题库(卷库),实现标准化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试的形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为口试、笔试(闭卷、开卷),实践操作等。
对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基本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需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实行考教分离。也可参加全国、全省或地区组织的统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要严肃考场纪律,执行监考规则,发现有违纪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客观公正,提倡集体评卷。教师评卷必须严肃认真,依照评分标准给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送系(部)或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教研室(组)、系(部)要对试卷质量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强考试的组织工作,系(部)主任对本系(部)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命题、监考、评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总结等工作。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包括课程实验、教学实习、专业实训、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各个环节,它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独立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过程。教师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二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实验。在实验前必须对每个实验进行预试,并测得正确的数据与结果,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向学生讲述必要的操作规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实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及纠正操作过程中不规范的动作;实验后要适当给予小结;实验结束后,教师要组织学生整理好场地,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把学生出勤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教学实习是本课程综合性、系统性的教学实践环节。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制订出实施方案,明确实习目的、要求、内容、作业、方式及具体的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经教研室(组)系(部)及主任审定后,于教学实习前1—2周内发至学生。实施方案一旦审定,教师不得随意改动,必须按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实习过程中,教师要亲临现场引导学生主动分析和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切忌成为理论课的重复和实习指导书的复述。实习过程中要根据学生的动手能力、实习态度、出勤情况及实习总结,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各课程的教学实习必须有单项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实习是对学生进行专业综合训练的最后教学阶段。要求学生在实习中,将所学理论与技能,正确地运用于生产实践,巩固理论知识,进一步掌握专业技能,学会管理,懂得经营,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因此指导教师负有对学生全面教育的责任。生产实习在系(部)主任统一组织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实习点和指导教师,制订生产实习计划,指导教师应尽可能挑选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及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教师或专业基础教师承担。每实习班(四十人)至少配二名指导教师。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认真执行实习计划,随时掌握学生学习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原则上必须蹲点指导。
第三十条 指导教师必须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严格考勤,遵守生产规程和劳动纪律,同时与厂方及生产人员搞好关系。根据需要可聘请厂方及生产技术人员作现场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与厂方的重大活动等。同时帮助解决实习中的疑难问题,负责指导、评阅实习总结及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产实习成绩的评定分别由实习态度、报告水平、实际操作三部分组成,按2:4:4的比例综合评定。
教师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各门课程都必须按照培养目标和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由主讲教师制订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
第三十三条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在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时,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其可行性提出修改意见。执行教学计划时,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进修。对优秀教师优先予以考虑。老教师应甘为人梯,积极热情地为培养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而努力。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是进行课程实践的场所,是开展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教师必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建设。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的前提下,以履行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教书育人、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对教师的考核工作每年或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归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晋升职称及表彰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教学任务,每学期至少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
教学纪律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说、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的话和事。不得在课堂教学及一切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三十九条 良好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请假制度,不得随便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没有正式手续者)而停课的,则以旷课处理。因病请假者,也应及时按规办理请假手续,教研室(组)应妥善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系(部)主任批准。
第四十条 从事课堂教学的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随意提前下课或提前结束课程,也不要拖课,课间应按时休息。
第四十一条 对已排定的课表,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及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动,必须更改的需通过教学主管部门。教师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课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四十二条 教师不准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重点复习题,不得以任何形式有意向学生泄漏考试题目。不得随意扣分或送人情分。成绩一旦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十三条 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或监考教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学生实习或巡视考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其它与教学无关的工作。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书育人等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并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的教师,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定,可以授予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十五条 在对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建设、师资培养、教材建设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可授予“优秀老师奖”或单项奖励。并根据其成绩向市、省、国家推荐。
第四十六条 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任现职以来三次被评为校级优秀教师奖或省、国家级优秀教师奖者,将优先推荐晋升职称。
第四十七条 凡擅自停课、调课、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任、考试成绩逾期不报者,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凡诸如旷教、泄漏考题、接受他人说情更改学生成绩者等均以严重教学事故论处,视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八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给予黄牌警告,并责其限期改进。经检查仍无明显改进者,将不安排主讲工作或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该规则适用于全校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外聘教师)。
第五十条 教师工作规范由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教师工作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红世一足 200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