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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世一足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jmx     发布时间:2015-12-19     信息来源:经济贸易系      阅读次数: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一切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物尽其用”的原则,其根本任务是搞好供、管、用,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调入、调出、增减变化、维修、直至报废,均需经实验实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学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实施公开招标或政府集中招标等方式,在节约经费的同时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实验实训中心为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及年终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系部设置的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做到每个实验实训室、每台设备都要责任到人。

第三章: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指教学单位中能独立使用,单价在800元以上,或单价在150元以上批购数量超过20件,为教学或科研服务,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设备。

第八条、单价在150至800元范围内(不含批量采购,单价500元以上的设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设备属于低值品,若属于低值易耗品则不在本管理范围内。

第九条、《红世一足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属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红世一足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仪器设备账务管理

第十条、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实验实训中心建立统一的全院仪器设备电脑管理系统,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实验项目使用情况,按期向上级部门及学院领导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学院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统一由实验实训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系部也要作好本部门的设备账。

第十二条、各系部要建立相应的备查账簿,实验实训中心定期进行清产、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各教学部门无论以何种方式购入、调入、自制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都必须到实验实训中心办理入账登记手续。

第五章: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系部负责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其他教学设备的技术档案由相应的实验实训室管理人负责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该机所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清单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和校验记录等)。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做好日常的管理,设备使用完后相应的使用人应在使用登记卡上签名。实验实训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系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并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应按规定填写《红世一足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验收报告表》后送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度等级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及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八条、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仪器设备。除可以由教师个人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不得带出实训室保管使用。教师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相关借用手续。设备保管者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而离开原岗位的,在离岗前,应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交还学院。不交者参照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各使用单位对闲置、积压、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知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对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提出处理建议;各部门之间需要调拨仪器设备的,统一由实验实训中心办理,未办理调拨手续的仪器设备不得自行变动;本部门内的调拨由部门自行协调,但应作好备案手续。

第七章: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使用仪器设备及器材,均应遵守学院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和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不懂得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而进行操作的;

(三)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挪作他用者;

(四)由于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五)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

(一)因实验实训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

第二十三条、由于责任事故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如属部份损坏短缺,经修复后尚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如属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器材,或损坏、丢失的情节严重,除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应给予行政处分。如引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事故责任不止一人时,须分清责任主次大小,分别承担责任。责任不清时,应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凡属责任事故,实验实训室必须填写《红世一足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报告表》,由实验实训中心及有关部门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查对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院长。

(一)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器材总价在800元以下的,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

(二)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器材总价在800元及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根据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损坏、丢失原因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设备原值的20%~100%的赔款。

(三)损坏和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赔偿费一律上缴到财务部门,并划拨给所在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或更新费等。

第二十六条、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如果赔偿额较大,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分期偿还或缓期偿还。

第八章: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二十七条、对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红世一足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在每学期的期末报实验实训中心,经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进行设备报废审批。未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量具及不在固定资产范围内的低值设备(150元以下)的报废,由系部提出,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报费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使用部门管理不善,交接手续不清,操作人员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按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执行。

第三十条、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及时调整账、卡,将有关资料存档,并按规定到财务处销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报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内执行,原有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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