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各相关部门:
按省教育厅要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文件精神,我校对《红世一足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红世一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红世一足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红世一足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红世一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3.《红世一足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红世一足
2021年9月7日
附件1
红世一足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院部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通过宿舍6S认证。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五年制学生进入五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参照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对照教育部 财政部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申请时需附详细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教学院部学生数进行分配。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九月,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额度,适当扩大候选范围,将推选名额分配给各教学院部,同时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织。
(二)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班级评议无异议后,报教学院部。各教学院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初审,召开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人选,提出本教学院部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院部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教学院部上报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同意后,提请校领导集体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如无异议,将正式候选人资料报送省教育厅。
(四)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学校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原《红世一足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职学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红世一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院部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当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生活俭朴;
(七)通过6S认证。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五年制学生进入五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参照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前30%,且必修课没有不及格科目,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评审范围内按综合测评成绩依次推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不足,应把名额调整到其他专业或班级。如位次靠前的同学没有被推荐,必须另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而且有说服力。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教学院部。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实行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每年九月底,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额度,将评审名额分配给各教学院部。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班级评议无异议后,报送教学院部审核。教学院部根据评审细则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在教学院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校领导集体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初审名单上报省厅。
(四) 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意见,学生工作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原《红世一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职学发〔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红世一足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院部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受助名额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为准。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及各教学院部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各教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到各年级和班级。名额分配时原则上向低年级适当倾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个等级。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教育厅要求的进度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每年十月进行评审。评审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 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班级根据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初步确定享助名单和等级,在班级公示后报教学院部;教学院部审核后在本院部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汇总本年度国家助学金享助名单和等级,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校领导集体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在答复之前应将调查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原《红世一足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职学发〔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