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党发〔2015〕8号
关于印发《红世一足关于进一步加强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部、处、室:
《红世一足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业经2015年2月12日院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红世一足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
红世一足关于
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教工委〔2011〕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2015年1月印发)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2014〕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一条 辅导员的身份定位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追求更高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不断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三)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抓好学风建设,随时检查学生上课情况,经常深入课堂、实习(实训)场所听课,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协调师生关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密切关注大学生身心健康。切实加强班级学生的体育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意识、自我调节、承受挫折的能力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五)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落实好学生奖助服务与管理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六)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
(七)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作用;激发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八)认真做好学生学籍学历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办好休、复、转、退学及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九)认真执行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宿舍6S认证工作,努力发挥公寓育人的阵地作用。
(十)加强同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使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有效紧密结合起来。
(十一)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党、团组织等相关职务。辅导员应主动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共同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并可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杜绝专职辅导员兼职过多、精力分散现象,保证辅导员集中精力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二)积极参加学院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学习报告会、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并按要求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相关各项任务。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理论与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的配备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院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不足部分可选聘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 辅导员的选聘
专职辅导员选聘应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是中共党员;
(三)德才兼备,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四)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学院实行新聘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任。兼职辅导员可从党员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不少于3年(原则上应带完一届高职学生),期间应将主要精力用于辅导员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的组织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和系部等相关单位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及选聘工作由各系部党总支根据本单位专职辅导员实际情况,按照每名兼职辅导员只负责一个自然班级的原则,自行确定、自行选聘,报学生处核准。
第三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七条 辅导员的职务评聘
按照国家、省、市和学院有关规定,在职务评聘方面,专职辅导员可以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资格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参与评聘政工系列专业职务评聘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八条 辅导员岗位津贴
由于辅导员工作性质、方式的特殊性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学院设立辅导员岗位津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辅导员岗位上继续工作的,不再领取该岗位津贴。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通讯经费、值班补贴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辅导员的培训
(一)学院注重加强对辅导员进行系统培训,重视辅导员在职学历提高或进修工作。学院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二)学院建立和完善辅导员上岗培训、岗位培训及骨干研修的系统化培训体系,实行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准入制。学院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辅导员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辅导员相关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辅导员工作研究,举办辅导员论坛,进行学术研究和工作交流;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进行学习考察及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学院按生均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辅导员队伍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的表彰、培训、科研和考察活动。
第十条 辅导员科研活动
学院积极支持辅导员开展科研活动,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际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确保其在学院科研立项及对外申报科研项目中占有相应比例。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发展
学院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学院党委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院各级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教学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积极向学院其它管理岗位选派或推荐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优秀辅导员。对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事辅导员岗位工作6年内不得转岗、离岗,确因学院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需经院党委批准。对期满后符合条件,选择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学院将安排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
学院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2014〕2号)精神执行辅导员等级晋升。
第四章 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院建立院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和系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领导,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统筹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内在要求出发,不断加强新形势下辅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业务精良、充满活力的辅导员队伍。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管理机制和考核体系
对辅导员实行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牵头职能部门,会同组织人事处与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学院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条例和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辅导员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处、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学生处负责组织开展辅导员培养与培训工作,负责对辅导员日常管理和考核的指导。组织人事处对辅导员的任用资格、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各系党总支具体负责辅导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辅导员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辅导员,学院将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辅导员工作轮岗、调动或岗位调整,需提交经系部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并征得学生处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提请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学院将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学院整体奖励体系中,每年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会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