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教系列起点职称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落实教师待遇,充分调动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做好我院起点职称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编在职在岗教师
二、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量饱满,身体健康,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底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任职条件
1、初职任职资格: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中职任职资格: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获得硕士学历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四、工作流程
1、个人申请
申报人在组织人事处911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撰写业务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工作能力,取得成绩和今后设想,努力方向。交送教学系部审核。
2、部门推荐
各系部将表格(3份)及相关证件(1份)(毕业证、学位证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系部审核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审核无误后,于1月17日前将材料报给组织人事处911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1、起点职称认定是针对未取得任何职称资格的教师的一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方法,已取得职称资格的教师不可以此方法申报。
2、申请“认定”讲师的教师须先通过学院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议评审,方可提交材料。
3、“硕士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4、请各部门广泛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知情,
组织人事处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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