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红世一足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红世一足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0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红世一足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提高人才项目经费使用效率
与效益,促进人才师资工作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和教育部与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对象
人才项目经费指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专业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拔尖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访学项目、大师工作室、教师社会实践与锻炼基地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人才项目经费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法定性原则。人才项目经费以正式立项的人才项目预算比例为依据,人才项目立项预算比例一经确立,将作为人才项目经费管理的法定依据。
(三)保障性原则。人才项目经费的支出应以保障人才项目的正常开展为目的,以人才项目的客观需要为支出依据。
(四)激励性原则。人才项目经费的支出应能够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能够有效激励与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协同。
第四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是项目负责人,各系(部)、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协助做好人才项目经费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人才项目经费考核评价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按照人才项目预算和进度计划做好监控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人才项目经费后续是否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人才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人才项目中拔尖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专业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培养资助项目支出的预算比例可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自定,但人才项目预算比例设定是否合理,将作为人才项目是否准予立项的重要指标。其他各级各类人才项目支出范围和比例如下:
人才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如下:
开支 范围 |
具体开支内容 |
拔尖人才、青年人才、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项目比例 |
国内外访学项目比例 |
大师工作室项目比例 |
教师实践锻炼基地类项目比例 |
会议费 |
参加、承办国内外重要的学术会议、研讨、培训以及协调项目而产生的费用(需审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仅限报访学学费 |
不超过10% |
不超过10%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
项目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不超过20%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成果推广费 |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技术成果推广、专利申请等费用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无此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调研差旅费 |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考察、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住宿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 |
不超过10% |
不超过10%仅限报住宿费、交通费 |
不超过10% |
不超过10% |
设备费 |
指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以及原设备的改造、维修费等。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无此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材料费 |
指项目必须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无此项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比例 |
办公费 |
用于项目的办公用品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印刷费,电脑耗材费 |
不超过20% |
不超过20% |
不超过20% |
不超过20% |
协作费 |
划拨给项目合(协)作单位或个人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
无此项 |
无此项 |
不超过20% |
不超过20% |
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劳务费 |
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人员)。 |
不超过10% |
无此项 |
不超过10% |
不超过10% |
邮电、通讯费 |
项目研究需要产生的宽带、通信、快递等费用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其他相关费用 |
指项目申报预算中,经批准的其他用于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的相关费用。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不超过5% |
以上比例原则上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个人提交申请,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第七条 经费报销程序。人才项目立项后,由人事处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任务和经费使用预算进行开题论证,论证通过后建立《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卡和报销单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依财务制度报销,经费卡结题时上交。人才项目开题后,经费方可报销;结题证明下达后三个月内,需对项目经费进行结算。逾期不结算,剩余款项作为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或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八条 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按照学院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主持人签字同意。项目组以外成员不得使用人才项目经费。
第九条 各系(部)要严格按照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审核报批,认真把关,从严掌握,确保人才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组织人事处是学院各类人才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对项目经费支出与预算相符性进行审核,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人才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人才项目考察调研、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培训等外出活动执行审批制度,需填写《红世一足人才项目内学术会议、调研和培训审批表》,按照《红世一足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为学院人事处。参加学术会议和培训,出行前将审批表、会议通知复印件交人事处师资科备案,无会议通知者一律不得借款、报销。
第十三条 人才项目设备采购和管理需遵照学院《红世一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红世一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费用支付方式原则上为公务卡刷卡或者公对公转账,填报经费报销单时,后附发票、刷卡单或者转账凭证,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物品明细单等有效证明,并做到及时报销。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人才项目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原评审专家委员会(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评审,评审费由人才项目组负责支付,并要求在组织评审前先行垫付。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申请下一年度经费使用时,须填写《红世一足人才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考核表》,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下一年度经费,不合格者,停止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发表论文、论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材料等均应标注"红世一足人才项目经费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 人才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借他人使用。项目研发的副产品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财务处,继续作为项目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管理部门将中(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组提出批评、通报或追究其责任等。
(一)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的;
(二)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人才项目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合同书)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与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