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人发〔2016〕6 号
关于印发《红世一足青年教师指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红世一足青年教师指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红世一足青年教师指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加快专业教师梯队建设,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指导工作制,以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为目标,通过指导教师的精心指导,努力培养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实践应用与创新能力,使青年教师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学院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由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的聘任、协调、备案等工作,教务处、职研所按职责对青年教师指导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检查,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青年教师的范围与职责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范围
(一)新聘用到教学岗位上的40岁以下青年教师;
(二)调入我校或校内转岗,首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的40岁以下人员;
(三)任职不满4年的助教;
(四)连续两年教学考核处于末位排名,经系部和教务处共同确认需要接受指导的40岁以下青年教师;
(五)其他需要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上和业务上的指导。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教学,跟班听课并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三)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四)积极参与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论文的撰写等科研和教研活动。
(五)积极参与各类实践课程、实践教学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开展专业社会实践,积极指导提升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各类课外实践活动。
(六)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学历层次。
(七)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实践应用能力和学习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条件与职责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和实践教学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在学院工作满三年。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任职满三年的讲师;
3、被认定为中级以上“双师型”教师;
4、有两次在相关专业竞赛和作品评比中获得省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讲师;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的讲师;
6、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有两次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省级以上专业竞赛评比中获得过二等奖以上奖励的讲师;
7、主持四类以上课题并结项,或在近三年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有两次以上优秀的讲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崇高的师德风尚,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献身人民教育事业。
(二)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实践应用与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指导。
(三)帮助青年教师把握课堂教学技巧。每学期安排青年教师随堂听课或参加课堂教学观摩每学期不少于8个学时,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学会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掌握更多的教学技能。
(四)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一般每学期不少于8学时),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他们撰写教案,熟悉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掌握指导学生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的方法。
(五)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指导教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研、科研工作(参编教材、制作课件、申报课题、撰写论文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教研、科研的基本技能。
(六)提高青年教师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能力。帮助青年教师掌握指导各类兴趣小组、学科与专业技能竞赛、专业社会实践、学生创新项目、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方法,提高青年教师实践应用与创新能力。
(七)指导结束时,参与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向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汇报指导情况。
(八)指导期一般为1-2年。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八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各系部制定年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列出需要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报组织人事处审核。
(二)个人向系部提出指导申请,填写《红世一足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申报表》。
(三)各系部根据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提出本系部拟聘指导教师名单。
(四)指导教师制定指导计划,填写《红世一足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系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组织人事处审核合格,办理聘任手续后,各系组织实施指导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系部应定期对青年教师指导工作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记录。对因故不能承担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及时予以调整。组织人事处对青年教师指导工作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认真总结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谋划未完成的,应说明原因,填写到《红世一足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中,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标准
指导期间,除了完成以上规定的培养计划外,被指导的青年教师还应达到以下条件:在教学测评中,学生测评应达到70分以上,综合测评达合格以上;同时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科研论文,或者以主持人身份主持一项院级以上课题;取得一项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或指导学生个人或团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比赛、专业社会实践获校级以上奖项。
指导期满后,各系(部)组织专家对指导教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通过检查指导计划、原始听课和评课记录、被指导教师的教案、教学考核、教研与实践能力状况等,对指导教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依据。
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
青年教师应有指导教师指导培养的经历,经考核合格者,由组织人事处发给青年教师指导合格证(或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并以此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各系部负责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考核总结等工作。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制定考核办法,对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考核。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者,延长指导时间一年,取消其指导教师指导资格;两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其授课资格,并不得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指导教师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各系部每年应对青年教师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处。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对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对优秀指导教师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面不得超过指导教师总数的3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红世一足青年 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废止。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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